A1 在已有理论依据更充分的变量可选时,出于方便或熟悉而选择变量
A2 选择相对容易或相对方便获取数据的研究设计或测量工具,而不选择有充分效度依据的
A3 沿用惯例而不加审查(例如,仅因前人研究使用过某种设计或工具便直接采用,而未确认其是否最适合本研究所考察的关系或构念)
A6 在研究设计或测量工具中引入偏向,使研究结果更有利于支持研究者的既有信念(例如,选择可能得出与前人研究类似结果的设计或工具)
A7 不报告研究方法、设计或测量工具方面的决策对研究结果的影响(例如,用年级水平代表语言能力,而不采用公认的语言能力测量工具)
A8 在研究设计中忽略已知或可能的调节变量或协变量,且不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A9 通过收集不必要的变量信息来“钓鱼式”寻找结果
A10 对参与者进行过长或负担过重且无必要的数据收集
A11 以让被试难以拒绝或感到不适的方式招募研究对象
B1 明知或故意删除整个题目或个案,以获得有利的结果
B3 在报告数据清洗的具体步骤时不够透明(例如,删除个案或题目时未说明标准或理由)
B4 不明确区分所采用的是探索性分析还是验证性分析
B7 选择可能容易带来有利结果的分析方法(例如,更可能支持研究者假设的方法)
B8 p值操纵(即通过反复尝试多种分析方式使结果达到统计显著)
B10 使用缺乏正当依据的缺失数据处理方法(例如,为得到期望结果而填补缺失值,且这种填补缺乏依据)
B11 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将连续变量转换为分类变量
B12 使用过多统计检验而不作校正(例如,Bonferroni校正)
B13 使用不恰当的统计方法(例如,所选检验方法不适合所分析的数据类型)
B14 统计结果解释不当(例如,仅因组间差异未达统计显著便声称两组等价;或对研究结果作过度外推)
C3 对数据和结果的描述不够充分(例如,未报告精确的p值、标准差等)
C4 因为统计结果不显著而不报告或不发表研究结果(即“文件抽屉”)
C11 香肠式发表(将一项研究的结果拆分成多篇论文发表,以增加发表数量)
C12 没有合理安排自己在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从而压缩其他报告人的时间、讨论受限,影响其他与会者
C15 故意忽略与自己理论或方法立场不符的相关研究
C19 在发表成果中未给予研究助理应有的致谢或署名
C20 为了增加发表可能性而夸大研究的意义或结果的重要性
C22 不负责任地合著(例如,参与程度不足,因而无法核实分析结果是否准确)
D2 仅因资助方可能希望研究对其呈现正面形象而选择研究课题
D5 在项目申请书中夸大研究的重要性(例如,夸大研究对社会的意义和价值)
D6 虚报预算(即明知实际并不需要,却申请超出所需的经费)
D7 因项目管理不善而未按承诺产出研究成果(例如,发表的论文数量少于承诺)
D8 将经费用于与申请书所述目的不同的用途(例如,把用于被试相关费用用于研究助理)
D9 在项目申请书中对文献描述不实(例如,过度强调支持本研究的已有研究,忽略与本研究相反的证据)
D10 在项目申请提交后更改研究背景(例如,申请书中计划在某情境或某人群中开展受资助的研究工作,实际却在另一情境或另一人群中进行)
D11 不披露资助方对研究决策的直接影响(例如,要求使用特定数据集、选择发表哪些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