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认为应该如何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了承检机构在履行合同期间违反规定、违法犯罪的5种情形,并给出了具体罚则。其中,有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您认为是否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统一罚则?
2023年8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其中对复检和异议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你是否建议简化《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复检和异议部分内容?
您认为是否需要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明确食用农产品均质备份的相关事项?
《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一条要求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您认为是否有必要继续保留?
对于网络抽样,抽样过程不告知生产、经营企业,企业只有在收到不合格报告时才知道被抽样,此时时间往往已超过抽样结束后7个工作日的限制。如果仍然按照现场抽样过程异议提出时限在抽样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执行,剥夺了被抽样生产、经营企业提出网络抽样过程异议的权力。您是否认可对现场抽样过程异议和网络抽样过程异议分别作出规定?
为便于开展网络抽样工作,您是否同意删除第十八条中应当记录的“收货地址”?
在不予复检的情形中,您是否建议增加检验结论为螨、寄生虫不合格的情形?
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中涉及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您还有什么意见建议?
目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8日发布,已经过两次修正。除上述问题外,您觉得15号令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问题/痛点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