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贪污罪对象“公共财物”外延中数据、知识产权纳入问题的调查问卷

1. 您的职业是?
2. 您对我国刑法中贪污罪及“公共财物”规定的了解程度?
3. 在数字化和知识经济背景下,是否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共财物”外延?
4. 您是否认为数据应纳入“公共财物”范畴?
5. 若纳入数据,哪些类型可作为贪污罪对象?(多选)
6. 数据纳入“公共财物”的主要障碍是?(多选)
7. 对知识产权纳入“公共财物”的态度是?
8. 若纳入知识产权,哪些类型可成为对象?(多选)
9. 知识产权纳入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是?(多选)
10. 从法律逻辑看,数据/知识产权纳入是否符合现有刑法体系?
11. 如何确定数据/知识产权的“公共属性”?
12. 是否需要制定专门司法解释或细则?
13. 对企业和科研机构合规管理的影响是?
14. 从社会发展看,纳入能否更好维护公共利益?
15. 公众对纳入的接受程度如何?
16. 是否应借鉴国际上新型财产纳入犯罪对象的经验?
17. 是否需要配套建立新的价值鉴定机制?
18. 刑罚设置是否需要调整?
19. 推动纳入过程中的最大挑战是?
20. 您对数据/知识产权纳入“公共财物”的其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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